(2016)川3424执1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3
案件名称
陈余与郑玉明运输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德昌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德昌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陈余,郑玉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3424执148号申请执行人陈余,男,1990年3月17日出生,汉族,现住四川省德昌县。被执行人郑玉明,男,1955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德昌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德昌民初字第96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6年2月29日依法受理了陈余申请执行郑玉明运输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郑玉明与本案案外人郑棋洪、郑光燕在四川省德昌县德州镇永兴街有房屋一幢。因被执行人郑棋洪涉嫌犯罪,西昌市公安局已于2015年3月6日冻结了被执行人的上述房产。本院亦于2015年10月16日对上述房产进行了轮候查封。被执行人郑玉明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陈余也未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郑玉明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因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二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执行四川省德昌县人民法院(2015)德昌民初字第966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申请人在被执行人具备执行条件时,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具不受申请人执行期限的限制。本裁定书一经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冯 勇审 判 员 张选智代理审判员 卢泰铭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范 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