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鄂1281执1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2
案件名称
谢华文与张海平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执行裁定书
法院
赤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赤壁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谢华文,张海平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五条
全文
湖北省赤壁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鄂1281执115号申请执行人谢华文。被执行人张海平。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4)鄂赤壁民初字第00474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2月30日向被执行人张海平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张海平履行判决书上所确定义务,但被执行人张海平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张海平在银行有储蓄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5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张海平在银行存款87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马云峰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纯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