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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陕0503执21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王某故意伤害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渭南市华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渭南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百五十八条

全文

陕西省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503执212号申请执行人王涛,女,1988年1月23日出生,汉族。被执行人赵代良,男,1965年9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申请执行人依据生效的(2015)华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向本院申请立案执行,要求被执行人赵代良赔偿经济损失12641.52元并承担本案执行费90元。本院受理后,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赵代良因犯故意伤害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现在监狱服刑。经对被执行人名下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未发现有效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申请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线索。致本案短期内无法执结。经征得申请人同意,可先退出本次执行程序,待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线索时,再申请立案恢复执行。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华刑初字第00044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书本次执行程序,待日后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申请人可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弥继峰审 判 员  冯继忠代理审判员  张晓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波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