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1623民初4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9-12
案件名称
原告甘某某与被告文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邻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邻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甘某某,文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四川省邻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623民初465号原告甘某某,女,汉族,40岁。被告文某某,男,汉族,37岁。本院在审理甘某某与文某某关于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甘某某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甘某某负担。审判员 何定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吴 浪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