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吴江执字第633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杭州保力洁包装有限公司与苏州好纳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杭州保力洁包装有限公司,苏州好纳针织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吴江执字第6331号申请人杭州保力洁包装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拱墅区。法定代表人马国洪,总经理。被执行人苏州好纳针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江区。法定代表人徐冬梅,总经理。杭州保力洁包装有限公司与苏州好纳针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该判决书明确:“被告苏州好纳针织有限公司应向原告杭州保力洁包装有限公司支付货款242186.62元并赔偿逾期利息损失(以242186.62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档贷款基准利率自2015年2月15日起至计算实际履行之日止),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履行完毕。案件受理费4932元,由被告苏州好纳针织有限公司负担并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直接给付原告杭州保力洁包装有限公司。原告已预交的案件受理费本院不再退还。”至期,因苏州好纳针织有限公司未履行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权利人杭州保力洁包装有限公司于2015年11月5日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受理后即立案执行,申请执行标的255595.15元,执行费3734元。本院立案受理后,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权利义务告知书及财产申报表和传票,要求被执行人按生效判决书履行义务并如实申报财产状况。同时本院又向申请执行人发出权利义务告知书及提供财产线索表,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或线索。以上材料发出后,被执行人未到庭也未向本院申报财产,申请执行人也未能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状况或线索。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好纳针织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好纳针织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好纳针织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汾湖镇北厍社区汾湖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xxxx),本院已于2014年10月21日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该房产已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并取得了处置权,查封期限自2014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止。对此,本院已就本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致函申请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置完毕后的执行款进行参与分配。除此在外,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该情况,本院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苏州好纳针织有限公司实地进行调查,查明该公司已关闭,其土地厂房系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冬梅已不知去向。上述事实,有生效法律文书、执行笔录、调查材料等予以佐证。本院认为,生效法律文书确认的债权依法受到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能力。本案立案执行后,本院向吴江区几大金融机构查询被执行人的开户、存款情况,向吴江区车辆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的车辆登记情况,向吴江区房产登记管理部门查询被执行人房产登记情况,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好纳针织有限公司名下有存款,未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好纳针织有限公司名下有车辆,发现被执行人苏州好纳针织有限公司名下有位于汾湖镇北厍社区汾湖村的房产(所有权证号:xxxx),本院已于2014年10月21日对上述房产进行了查封,查封期限为两年。但本院在执行中查明该房产已被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首封并取得了处置权,查封期限自2014年5月29日至2016年5月28日止。对此,本院已就本案向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致函申请对上述房地产进行评估、拍卖处置完毕后的执行款进行参与分配。除此在外,再未能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鉴于该情况,本院执行人员赴被执行人苏州好纳针织有限公司实地进行调查,查明该公司已关闭,其土地厂房系租赁,公司法定代表人徐冬梅已不知去向。现法院已穷尽了所有执行措施,认定目前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本案已符合执行程序终结的条件。综上,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2015)吴江汾商初字第0095号民事判决书主文本次执行程序终结。本案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李建波审判员 庾勤泉审判员 唐 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杜 超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