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川0683民初702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1

案件名称

原告罗清云诉被告曾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绵竹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绵竹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罗清云,曾勇

案由

不当得利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绵竹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83民初702号原告罗清云,男,51岁。被告曾勇,男,44岁。原告罗清云诉被告曾勇不当得利纠纷一案,现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经本院审查,原告的行为属在法定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且无规避法律之处,符合法定条件。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罗清云撤诉。案件受理费征收25元(已减半征收),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沈 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卓晓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