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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鄂东宝执字第003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永明与被执行人杨本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明,杨本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324-3号申请执行人徐永明。被执行人杨本菊。申请执行人徐永明与被执行人杨本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杨本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本菊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本菊银行存款10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伟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凤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