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鄂东宝执字第0032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徐永明与被执行人杨本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荆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徐永明,杨本菊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荆门市东宝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鄂东宝执字第00324-3号申请执行人徐永明。被执行人杨本菊。申请执行人徐永明与被执行人杨本菊民间借贷纠纷执行一案,被执行人杨本菊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杨本菊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杨本菊银行存款1058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刘伟科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高凤梅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