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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京0106民初7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林××与武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武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7843号原告林××,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被告武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江景大厦。法定代表人李××。被告李××,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武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