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06民初784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2
案件名称
林××与武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武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
案由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06民初7843号原告林××,男,1976年8月30日出生。被告武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武汉市江岸区四唯街江景大厦。法定代表人李××。被告李××,男,1966年7月16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与被告武汉市××装饰工程有限公司、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林××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林××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撤回起诉。审判员 王静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曼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