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110民初449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程明与杭州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明,杭州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
案由
网络购物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杭州市余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110民初4496号原告:程明。被告:杭州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3号大街668号。法定代表人:钟海荣。本院在审理原告程明诉被告杭州澳医保灵药业有限公司网络购物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程明未在规定期限内预交案件受理费,也未提出司法救助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审 判 长 成文娟人民陪审员 袁方敏人民陪审员 薛一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盛 妍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