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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6刑更31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何正平减刑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德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何正平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德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6刑更311号罪犯何正平,男性,1991年10月2日出生,贵州省习水县人,汉族,小学毕业,现在四川省阿坝监狱服刑。广东省台山市人民法院于2012年11月2日作出(2012)江台法刑初字第470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何正平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刑期自2012年5月31日起至2023年5月30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二年,并处罚金30000元(未缴纳)。同案上诉。广东省江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3年1月30日作出(2013)江中法刑二终字第28号刑事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阿坝监狱于2016年3月24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四川省阿坝监狱认为罪犯何正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接受改造,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经审理查明,罪犯何正平在服刑期间遵守监规,认真学习,完成劳动任务,确有悔改表现。以上事实,有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罪犯评审鉴定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何正平在服刑期间,认罪悔罪,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何正平减去有期徒刑九个月(减刑后刑满释放期为2022年8月30日)。剥夺政治权利两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 婧审 判 员  朱保华人民陪审员  程杨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李 婷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