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0203民初5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7
案件名称
李某与侯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韶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侯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韶关市武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0203民初525号原告:李某。委托代理人:李茂春,广东天行健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侯某。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某诉被告侯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因原告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没有按时到庭参加诉讼,依法应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李某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李某负担。代理审判员 凌永芳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丘凯音第1页共1页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