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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刑更205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6

案件名称

罪犯李海丽强迫卖淫罪刑罚变更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合肥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C}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刑更2051号罪犯李海丽,女,汉族,1983年1月1日生,小学文化,安徽省涡阳县人,现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服刑。安徽省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8月27日作出(2008)合刑初字第6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李海丽犯强迫卖淫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07月01日裁定,对该犯减刑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本院于2013年11月07日裁定,对该犯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李海丽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9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于2016年4月8日在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安徽省庐州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功来、谢璐璐出庭履行监督职责,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指派干警周勇、孙京,罪犯李海丽等到庭参加了庭审,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安徽省未成年犯管教所以罪犯李海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建议对其予以减刑。安徽省庐州检察院监督意见认为执行机关对罪犯李海丽提请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但财产刑未履行,应予以酌情扣减。经审理查明,罪犯李海丽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2月获表扬奖励三次、记功奖励三次。另查明,罪犯李海丽狱内大帐有数额较大的余额。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大帐消费明细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李海丽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检察机关认为罪犯李海丽财产刑未履行提出扣减意见,因罪犯李海丽狱内大帐仍有数额较大的余额,有能力履行而不履行,减刑时从严掌握。故对检察机关提出的扣减意见予以采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李海丽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十一个月(减刑后刑期自2011年7月1日起至2025年8月31日止),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汤晓红代理审判员  高晓云人民陪审员  王永清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方璟瑜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