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浙0603民初305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4

案件名称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与李月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李月容

案由

物业服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绍兴市柯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603民初3054号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住所地浙江省绍兴市柯桥区柯桥万国中心A幢8层8198室。代表人:沈峰,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朱敏,公司员工。被告:李月容。本院在审理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诉被告李月容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的撤诉系当事人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未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上海锐翔上房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绍兴分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高颖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骆俊斌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