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琼72民特21号之一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1
案件名称
(2016)琼72特21号之一郑瑞挺申请海事债权登记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海口海事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郑瑞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
全文
{C}海口海事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琼72民特21号之一申请人郑瑞挺,男,1984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申请人郑瑞挺因海南长盛航运股份有限公司拖欠其“泰和盛”轮船员工资人民币41720元,于2016年3月28日向本院申请债权登记,本院于2016年4月14日作出(2016)琼72民特21号《民事裁定书》,准予申请人郑瑞挺申请登记41720元债权。经对申请人郑瑞挺提供的本院(2015)琼海法商初字第161号《民事判决书》审查,本院认为上述文书真实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海事诉讼特别程序法》第一百一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申请人郑瑞挺申请登记的41720元债权予以确认。?ltz8wkmbsj178xail7案件唯一码审判员 胡春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夏小华(兼)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