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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87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6

案件名称

马爱民与张志杰、张新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马爱民,张志杰,张新锐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年裕民一初字第01871号原告马爱民。委托代理人康中路,石家庄市裕华中路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志杰。被告张新锐。本院在审理原告马爱民与被告张志杰、张新锐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4月1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口头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马爱民撤回起诉。审判长  左书旺审判员  高双志审判员  黄 林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赵丽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