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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282民初61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5

案件名称

张进军与彭兆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桦甸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桦甸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进军,彭兆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吉林省桦甸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吉0282民初613号原告:张进军,男,住吉林省吉林市。被告:彭兆明,男,住吉林省桦甸市。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住所:吉林省桦甸市。法定代表人:邢坤,总经理。委托代理人:方煦,职员。本院在审理原告张进军与被告彭兆明、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桦甸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张进军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张进军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张进军负担25元,其余25元退还给原告张进军。审判员  王冰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书宁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