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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116民初158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30

案件名称

原告周云诉被告南京森磊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马晓峰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云,南京森磊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马晓峰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南京市六合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116民初1589号原告周云,1991年11月20日出生,汉族。被告南京森磊航空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南京市六合区金宁广场1幢1911室。法定代表人王传福,董事长。被告马晓峰,汉族。本院在审理原告周云诉被告南京森磊航空服务有限公司、马晓峰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周云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周云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云负担。审判员  王启洽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仇 琴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