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102民初16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7
案件名称
方芳诉安徽天一典当有限公司、张守柱、陆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芳,安徽天一典当有限公司,张守柱,陆勤梅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02民初1648号原告:方芳,女,1969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被告:安徽天一典当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法定代表人:张守柱,董事长。被告:张守柱。被告:陆勤梅。原告方芳诉被告安徽天一典当有限公司、张守柱、陆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3月15日受理后依法采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审理中现该案不宜再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应转为普通程序进行审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三款及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原告方芳诉被告安徽天一典当有限公司、张守柱、陆勤梅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 判 长 徐红梅人民陪审员 王富华人民陪审员 季汝凤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王 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