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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229民初3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0-20

案件名称

苏文荣,于明林离婚纠纷一审裁定书

法院

克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克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X,于XX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

全文

黑龙江省克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02**民初328号原告苏X被告于XX本院受理原告苏x与被告于xx离婚纠纷一案,本院根据被告于X提出对管辖权异议的申请,经审查,原告苏XX与被告于X与2003年6月5日在河北省唐山市路北区启新老工房9街21排2号居住至今。被告于X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解释第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将本案移送至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法院。二、案件受理费300.00元,转入至河北省唐山市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陈士岩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邵忠保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