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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83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765号原告刘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兴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