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83民初176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8
案件名称
刘某与何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寿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寿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何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寿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3民初1765号原告刘某。被告何某。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诉被告何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王兴成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晓静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