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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榆执字第0131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14

案件名称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谢海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榆树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树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谢海香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榆执字第01314号申请执行人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杜冠君,系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谢海香,女,1969年8月30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榆树市土桥镇三窝村11组。吉林榆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谢海香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经本院财产调查,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又提供不出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证据。经申请执行人书面同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的规定》第十六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吉林省榆树市人民法院(2015)榆民初字第1935号民事判决书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景林代理审判员  江海峰代理审判员  刘元甲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姚 新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