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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983民初5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30

案件名称

原告新余市和顺汽运有限公司与被告全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高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高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新余市和顺汽运有限公司,全某某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江西省高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赣0983民初581号原告:新余市和顺汽运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新余市。法定代表人:赵建国,该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陈慧,该公司员工。被告:全某某,男,汉族,湖南省永州市人,住湖南省永州市。原告新余市和顺汽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原告)与被告全某某(以下简称被告)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6年2月2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辛诚勤担任审判长、审判员高三和、徐红兵组成合议庭,书记员何小燕担任记录,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陈慧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全某某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在2013年2月18日,被告因购车缺少资金,向原告借款220000元。因原告公司总部在江西省高安市瑞阳大道赵家村962号,所以双方在公司签订了《借条》、《授权委托书》,借款本金为220000元,购买车号为赣K56*36,借款期限为2013年2月18日至2014年12月18日止,借款月利率2%;每月应还款10000元,若逾期未还清款项,则2-3倍计算利息。现合同履行期已届满,被告未按合同支付欠款及利息,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请求依法判决被告向原告支付欠款86662元及利息41597.76元共计128259.76元,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既未提出答辩,也未参加本案一审庭审。在庭审中,各方当事人举证、质证如下:原告为证明自已的诉称事实,提供的证据有:一、全某某身份证复印件1张、借款及担保合同1张、借条1张,证明被告向我公司借款22万元,利率为月息2分。借款期限为2013年2月18日至2014年12月18日。二、还款记录表1张,证明被告截止到2014年6月19日还欠我公司本金65142元,之前的利息全部付清。被告没有向本院提供证据材料。对原告上述证据材料,本院综合认证如下:对原告一证据,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被告借到原告款220000元购买赣K56*36车辆,借款利率月息2分。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对原告二证据,本院确认其具有证明效力,可以作为认定原告承认被告还款的金额及到2014年6月19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本金65142元,之前的利息全部付清的依据。综上,本院认定本案事实如下:2013年2月18日,原、被告签订了1份《借款及担保合同》,该合同主要约定:1、被告向原告借款220000元购买赣K56*36车辆,借款利率月息2分,借款期限自2013年2月18日起至2014年12月18日止;2、在未还清借款之前,车辆所有权归属原告。当日,被告向原告出具了借条1张。到2014年6月19日止,被告尚欠原告本金65142元,之前的利息,被告全部付清。至今被告未将上述欠款给付原告,原告为此诉至法院。本院认为,被告借原告款购车的行为,属于民间借贷,该行为受法律保护,约定借款利率月息2分计算利息符合相关规定。庭审中原告承认被告欠其本金65142元,自愿同意被告在借款期限内按月息8厘计算利息,借款期满后按约定的月息2分计算利息。故对原告诉请中超出本金的部分,本院不予支持。被告应当归还欠款本金65142元及支付以65142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19日起按利率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41597.76元给原告。被告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视其放弃对原告证据质证认证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九十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限被告全某某在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归还本金人民币65142元及以65142元为本金从2014年12月19日起按利率月息2分计算的利息41597.76元给原告新余市和顺汽运有限公司。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865元,由被告全某某全部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西省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长  辛诚勤审判员  高三和审判员  徐红兵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何小燕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