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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123民初46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06

案件名称

陈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犍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犍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陈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四川省犍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1123民初466号原告:陈某,男,生于1970年12月6日,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刘敏,犍为县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委托代理人:余晓林,犍为县罗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张某,女,生于1975年3月10日,汉族,农民。本院在审理原告陈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陈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陈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准予撤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陈某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用260元,原告陈某自愿负担。审 判 长  王 静审 判 员  XX程人民陪审员  张国彬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聂志飞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