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黑0104执22号之二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3
案件名称
韩行波与商靖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韩行波,商靖敏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黑0104执22号之二申请执行人韩行波,女,1970年10月21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香坊区。被执行人商靖敏,女,1973年1月7日出生,汉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韩行波与被执行人商靖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1061号民事调解书,向被执行人商靖敏依法送达执行通知书及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未按指定期限履行义务及报告财产。执行中,本院依职权应当调查的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范围,依法进行了执行调查。经本院依法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认为,经立案审查受理的生效法律文书,应予执行。本院依法进行的执行调查已经终结,经调查,没有查找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本案应当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本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2016)黑0104执2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如果发现被执行人有新的可供执行财产,可以在相关可供执行财产核实确认后,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对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温新生审判员 崔卯元审判员 王文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罗 燕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