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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1)正执字第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0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李新怀与被执行人刘永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的结案通知书

法院

正宁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正宁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甘肃省正宁县人民法院执 行 结 案 通 知 书(2011)正执字第64号申请执行人李新怀,男。被执行人刘永勤,男。关于申请执行人李新怀与被执行人刘永勤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2011)正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刘永勤没有按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李新怀于2011年6月14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刘永勤给付租金49600元及承担诉讼费,本院依法受理。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刘永勤有执行能力而拒不执行法院生效判决,本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15日。被执行人刘永勤被拘留后仍拒绝履行判决确定的义务,我院决定将本案移送公安机关侦查。案件移送后,被执行人刘永勤于2016年4月6日将本案执行完毕。本院认为,(2011)正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经全部执行完��,申请执行人李新怀基于执行依据的权利全部得到了实现。申请执行费645元已由被执行人刘永勤交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笫108条第(l)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2011)正民初字第141号民事判决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