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川05行终5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04
案件名称
颜晓均诉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罗汉街道办事处土地行政强制一案二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泸州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颜晓均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八十九条
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川05行终55号上诉人(原审起诉人)颜晓均,男,1974年1月7号出生,住泸州市龙马潭区。上诉人颜晓均不服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6)川0504行初3号行政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本院认为,上诉人颜晓均起诉称其房屋于2012年9月11日左右被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罗汉街道办事处强制拆除,却于2015年12月28日向法院递交行政起诉状,请求确认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政府罗汉街道办事处暴力征地拆迁违法,起诉已经超过了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两年的起诉期限。原审法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不予立案,并无不当。上诉人颜晓均以自己一直向公案机关报案要求处理、针对不动产的行政行为应当适用二十年的起诉期限为由主张起诉未超过起诉期限、法院应当立案审理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八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判长 张玉红审判员 向林江审判员 马金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胡 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