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1191执14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葛某与被执行人卢某离婚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葛某,卢某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日照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191执145号申请执行人:葛某,居民。被执行人:卢某,居民。申请执行人葛某于2016年3月2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的卢某离婚纠纷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2800元,负担执行费92元。本院于2016年3月24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于2016年3月28日前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履行义务。被执行人卢某于2016年4月13日向本院交纳执行款12800元及执行费92元,本案执行结案。至此,本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和法律规定的义务内容已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五条的规定,通知如下:本院执行的葛某与卢某离婚纠纷一案予以结案。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