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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421民初141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30

案件名称

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民权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民权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吕某某,姚某某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南省民权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421民初1419号原告吕某某,男,1997年11月4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山东省菏泽市。被告姚某某,男,1992年9月12日生,汉族,农民,住所地河南省民权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吕某某与被告姚某某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吕某某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吕某某向本院提出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之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吕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吕某某负担。审判员  王广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唐富贵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