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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21民初18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7-03-27

案件名称

王天中与陈泽世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南召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召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天中,陈泽世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召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21民初181号原告王天中,男,汉族,生于1965年8月21日,住南召县。委托代理人王俊朝,南召县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陈泽世,男,汉族,生于1957年12月17日,户籍所在地为内蒙古包头市青山区,现住南召县。原告王天中与被告陈泽世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6年1月12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向被告陈泽世送达了应诉通知书、民事起诉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于2016年4月1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的委托代理人王俊朝与被告陈泽世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王天中诉称:原告于2008年8月开始经营副食品业务,被告在2015年共欠原告货款2830元,有其书写的欠条为证,该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未果,现请求判令被告支付货款2830元并从起诉之日起计付利息。原告王天中向本院提交以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复印件)一份。2、2015年4月17日欠条一份,内容为:2月5日货单欠账,欠,饮料捌佰玖拾元整(890元),三江源牦牛美食城,陈泽世。3、醉君阁商贸销货清单一份,用于证实被告经营的“三江源牦牛美食城”饭店曾欠原告货款,于2015年2月5日经解保同已清算。4、欠条一份,内容为:三江源美食城欠条,致养原浆10件700元,当季核桃露10件500元,合计1200元,解保同,2015年3月11日。5、醉君阁商贸专用欠条一份,内容为:客户名称,三江源牦牛美食城,品名,金威啤酒10件240元,客户签名,陈泽世,客户电话186××××8707,2015年6月9日。6、收条一份,内容为:今收到金威啤酒,20件500元,未付款,三江源火锅店,解。被告陈泽世辩称,被告与解保同、孙和平共同经营“三江源牦牛美食城”饭店,由解保同负责管账,2015年9月至今被告没有再参与饭店的经营,其中欠原告890元货款属实,同意偿还,其他欠条本人不知情,也不是本人出具的欠条,不同意偿还。被告陈泽世未向本院提交证据。经庭审质证,被告对原告提交的证据1、2无异议。对原告提交的证据3、4、5、6有异议,认为被告不知情,也未在条据上签名。本院认证如下,对原、被告无异议的证据,本院确认其证明力,对原告的证据4、5、6,被告未有反驳证据,与原告提交的证据3经办人均是由解保同签名,证据3中的货款已经结算,被告又认可解保同在饭店中负责管账。对此证明力予以确认。根据证据,结合原、被告陈述,本院确认以下案件事实:被告经营“三江源牦牛美食城”饭店,解保同在饭店中负责管账,原告曾为被告的饭店供应商品,尚有部分货款未结清,被告和解保同分别出具有单据,内容分别是:“①2月5日货单欠账,欠,饮料捌佰玖拾元整(890元),三江源牦牛美食城,陈泽世;②三江源美食城欠条,致养原浆10件700元,当季核桃露10件500元,合计1200元,解保同,2015年3月11日;③客户名称,三江源牦牛美食城,品名,金威啤酒10件240元,客户签名,陈泽世,客户电话186××××8707,2015年6月9日;④今收到金威啤酒,20件500元,未付款,三江源火锅店,解。”以上所欠货款共计2830元,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清偿。原告诉至本院,形成本案诉讼。本院认为,被告经营的饭店欠原告货款,有被告及负责管账的解保同出具的欠条为证,事实清楚,现原告请求被告清偿货款,予以支持。原告要求被告支付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因未约定,利息可从原告提起诉讼之日即2016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算至款清之日止。被告辩称除890元欠款是本人签字外,其他欠款本人未签名也不知情,不予偿还,本院认为其他欠款虽不是被告本人签名,但是被告认可解保同是在饭店负责管账,对于解保同签名的欠款条据,被告作为饭店的经营者,对此应当承担偿还责任,故其辩解理由,不能成立。本案经调解未能达成一致意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陈泽世向原告王天中清偿欠款人民币283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自2016年1月12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率计付至还清之日止,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履行完毕。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由被告陈泽世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自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书状,并按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丰成审 判 员  张 玲人民陪审员  王桂东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唐昌伍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