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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1121民初29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4

案件名称

许筱玲与李守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嫩江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嫩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筱玲,李守彬

案由

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

全文

黑龙江省嫩江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黑1121民初295号原告许筱玲,女。被告李守彬,男。本院在审理原告许筱玲与被告李守彬农村土地承包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经本院通知后不能提供被告具体地址且未按期交纳公告费用。故此,本院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750.00元、邮寄费40.00元,合计790.00元减半收取395.00元由原告承担。审判员 赵 伟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祁彦钢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