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粤19刑更376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27
案件名称
熊延犯抢劫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广东省东莞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9刑更376号罪犯熊延,曾用名熊年,男,1987年10月16日出生,汉族,四川省邻水县人,现在广东省东莞监狱服刑。广东省惠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8年9月25日作出(2008)惠中法刑二初字第56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熊延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宣判后,被告人熊延不服,提出上诉。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经过二审审理,于2008年12月2日作出(2008)粤高法刑三终字第423号刑事判决,对其维持原判,交付执行。因罪犯熊延死刑缓期执行期满,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1年7月28日以(2011)粤高法刑执字第139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又因罪犯熊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该院于2013年12月4日以(2013)粤高法刑执字第1383号刑事裁定,对其减为有期徒刑十八年六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六年。刑期执行至2032年6月3日。执行机关广东省东莞监狱于2016年2月1日以罪犯熊延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为由,提出减刑建议,并于2016年2月16日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16年2月16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开庭审理。本院于审理期间依法延长本案的审理期限一个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熊延服刑考核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在2012年12月1日至2015年11月30日期间共获得嘉奖36次,2013年6月、2013年12月、2014年6月、2014年12月、2015年6月、2015年11月共获得表扬6次,2013年1月、2014年3月、2015年3月共获得记功3次,2014年12月、2015年11月均被评为改造积极分子。该犯在本次考核期内已履行财产刑人民币500元。以上事实,有罪犯减刑呈批表、提请减刑建议书、改造实绩材料、广东省没收、收缴、追缴财物收据、本院庭审笔录等在卷证实。本院认为,罪犯熊延在服刑期间,能够认罪悔罪,积极改造,确有悔改表现。该犯原判属严重暴力犯罪,犯罪性质、犯罪情节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对其减刑应当依法从严把握。综合罪犯的原判情况、服刑期间的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熊延减去有期徒刑八个月(减刑后刑期执行至2031年10月3日止),剥夺政治权利六年不变。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彭书红代理审判员 陈彩玲人民陪审员 蒋 婧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陈耀锋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