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亭执字第26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1
案件名称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于晨雨、唐成利信用卡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盐城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于晨雨,唐成利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亭执字第2661号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住所地在江苏省盐城市亭湖区。负责人陈爱民,该行行长。被执行人于晨雨。被执行人唐成利(系于晨雨之妻)。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盐城分行与被执行人于晨雨、唐成利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车辆、房产、土地使用权等财产情况进行了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因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盐城市亭湖区人民法院(2015)亭执字第266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待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即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期限的限制。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本院递交异议申请书及副本一式三份,向本院提出异议。审 判 长 陈 亚代理审判员 吕安国人民陪审员 王尊朝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 磊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