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724民初5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于付玲与张志永、马廷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付玲,张志永,马廷芳,李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542-3号原告于付玲。被告张志永。被告马廷芳。被告李娜。上列原、被告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2月01日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李娜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尹长志审判员 崔玉临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