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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0724民初54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29

案件名称

于付玲与张志永、马廷芳等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临朐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临朐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于付玲,张志永,马廷芳,李娜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

全文

山东省临朐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24民初542-3号原告于付玲。被告张志永。被告马廷芳。被告李娜。上列原、被告因追偿权纠纷一案,原告于2016年02月01日诉至本院,在诉讼过程中,发现被告李娜下落不明,事实难以查清,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审判长  尹长志审判员  崔玉临审判员  郭 磊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马莹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