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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外执字第1792-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4

案件名称

解滨与任凤军、于梅芬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解滨,于梅芬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外执字第1792-3号申请执行人解滨,女,1958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南岗区被执行人任凤军,男,1955年3月28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被执行人于梅芬,女,1953年7月25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解滨与被执行人任凤军、于梅芬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5)外民三商初字第56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解滨于2015年12月8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已依法立案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解滨未能提供被执行人任凤军、于梅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依职权调查,亦未查找到任凤军、于梅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15)外执字第1792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解滨如发现被执行人任凤军、于梅芬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可向本院重新申请执行,恢复相应的民事权利)。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李北涛审 判 员  刘乃纯代理审判员  马庆森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汪 洋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