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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54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8-09-05

案件名称

福建南安市麦特斯卫浴有限公司与深圳亚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深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福建南安市麦特斯卫浴有限公司,深圳亚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四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深福法民三初字第2548号原告福建南安市麦特斯卫浴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南安市水头镇邦吟工业区,组织机构代码56338401-X。法定代表人蔡永安,总经理。委托代理人许新新,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刘亚芳,福建中言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深圳亚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福田区深南中路1002号新闻大厦1号楼27楼2701-2715室,组织机构代码74516595-0。法定代表人骆凌巍。上列原告诉被告合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12月18日立案受理后,于2016年4月1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委托代理人许新新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被告独立运营河南(温县泛家居产业城项目,原告委托被告向温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入驻事宜,双方约定由原告购置河南(温县泛家居产业城125亩地。为此,原告和被告于2014年1月21日签订《河南(温县泛家居产业城入驻协议》,约定双方合作事宜,按照双方约定,原告先行支付了125万元“入城保证金”给被告,被告应当协助原告办理招拍挂程序前的所有手续,进入招拍挂程序后,原告将购置土地余款每亩2.3万元汇入被告的账户,由被告向温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被告保证原告全部土地出让金缴纳后三个月内获取合法的土地证。之后原告分两次支付了125万元的“入城保证金”给被告,被告也出具了收款收据给原告。但是原告付款后,被告不知何故,一直未履行协助原告办理招拍挂程序前的所有手续,导致双方的合同无法履行。原告多次要求被告返还已经支付的125万元,被告均未返还。据此,请求法院判令:1、解除原、被告签订的《河南(温县泛家居产业城入驻协议》;2、被告返还原告125万元并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支付占用款项期间的利息(利息自款项收取之日起算至实际付清款项之日止,暂计至起诉之日为139003.47元);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一切诉讼费用。被告未答辩,开庭时缺席。经审理查明,2014年1月21日,原告(乙方)与被告(甲方)签订《河南(温县泛家居产业城入驻协议》,协议约定,河南(温县泛家居产业城项目由甲方独立运营,乙方委托甲方向温县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入驻事宜。经乙方考察,拟在温县投资兴建泛家居项目。项目主要从事卫浴产品生产及贸易,拟选地块为产业城工业园区A-1号;乙方在河南(温县泛家居产业城内购置125亩的土地,该土地性质为工业用地,使用年限为50年,每亩价格为3.3万元;乙方在签订本协议5个工作日内按1万元/亩汇入甲方账户作为“入城保证金”。收到保证金后,甲方负责协助乙方办理招拍挂程序前的所有手续。进入招拍挂程序后,乙方将购置土地余款每亩2.3万元汇入甲方账户,由甲方统一向温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缴纳土地出让金。甲方保证乙方全部土地出让金交齐后的3个月内获取合法的土地证;甲方先向乙方开出“代收代付”票据,待乙方拿到土地证前,甲方将“代收代付”票据换成正式“购买土地发票”交乙方;约定期内若甲方不能完成土地证手续,则应全额退还乙方“入城保证金”。当日,被告开具收款收据,注明收到原告交来土地款定金125万元(以银行转账单为准)。签订合同后,原告分别于2014年1月23日、3月7日向被告账户转账支付款项100万元、25万元。在付款摘要部分注明为“货款”。庭审中,原告解释称:因为临近新年,原告资金较为紧张。于是签订合同后,原告跟被告协商,要求将付款时间延后,被告表示同意。所以原告付款的时间与合同约定不符。至于付款摘要的备注系原告工作人员的笔误。另查,原告陈述涉案协议签订的过程为:被告的项目经理拿着河南温县政府的会议纪要找到原告工作人员,告知原告工作人员其在河南温县有涉案项目。然后陪同原告工作人员前往温县实地考察后,原告决定与被告签订本案的协议书。在原告向被告支付125万元后,原告多次向被告询问入驻进展情况,但被告每次都予以推诿。再查,本院采取邮寄送达的方式向被告住所地邮寄送达了原告的起诉材料。被告工作人员签收的日期为2016年3月10日。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之间成立合作合同关系。在原告向被告支付入城保证金125万元后,被告未能提交证据证明其履行协议的约定,协助原告办理招拍挂程序的所有手续,导致原告至今未能入驻。被告的违约行为,导致原告合同目的无法实现。原告据此有权解除协议并要求被告退还入城保证金125万元及自被告收到款项之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退还款项之日止的利息(其中100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23日起开始计算,25万元的利息自2014年3月7日起开始计算)。关于协议的解除时间问题。原告并未提交证据证明在起诉前有向被告主张解除涉案协议,则本案协议解除时间为被告在本案中收到原告起诉材料之日即2016年3月10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确认原告福建南安市麦特斯卫浴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亚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于2014年1月21日签订的《河南(温县)泛家居产业城入驻协议》于2016年3月10日解除;二、被告深圳亚太传媒股份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原告福建南安市麦特斯卫浴有限公司返还入城保证金1250000元及利息(其中100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1月23日起开始计算,250000元的利息自2014年3月7日起开始计算,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付清之日止)。如果当事人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则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301元(已由原告预交),由被告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应于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并按规定预交上诉费,上诉于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吴    颂人民陪审员 唐    琪人民陪审员 夏  文  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俞婷婷(代)茶丽梅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