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浙0703民特10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金华军、黄伟勇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决定书
法院
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金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金华军,黄伟勇,申倩,潘静如,徐笑珍
案由
申请确认人民调解协议效力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金华市金东区人民法院司 法 确 认 决 定 书(2016)浙0703民特109号申请人:金华军,男35岁。申请人:黄伟勇。申请人:申倩,女28岁,申请人:潘静如,女32岁。申请人:徐笑珍。本院于2016年4月15日受理了申请人金华军、黄伟勇、申倩、潘静如、徐笑珍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员章敏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金华军、黄伟勇、申倩、潘静如、徐笑珍因机动车道路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经金东区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一、徐笑珍的医疗费640.36元,误工费1036元,交通费40元,共计1716.36元,由金华军承担。二、本调解书履行后,双方互不追究其他责任。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决定自即日起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章敏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代书记员 钱霞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