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岢执字第9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案件名称
崔玉荣申请执行安保生借款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岢岚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岢岚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崔玉荣,安保生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岢执字第94-1号申请执行人崔玉荣,女,1964年8月30日出生,汉族,职工,山西省五寨县人。被执行人安保生,男,成人,汉族,职工。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5)岢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书,在执行案件中于2015年12月24日向被执行人安保生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三日内按判决书确定的内容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50000元及利息(以50000元为基数,自2014年9月2日起算,以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同期同类��款利率计算)、案件受理费1100元、执行费650元。但被执行人在期限内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扣留了被执行人安保生的工资收入,现查明被执行人无存款,也无可供执行的其他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山西省岢岚县人民法院(2015)岢民初字第61号民事判决的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有履行能力或其他条件成就的,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或其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重新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陈 晓 宇审判员 张 成 林审判员 赵��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崔 俊 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