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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21民初103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14

案件名称

高峰与顾正义、李万花等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凤台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凤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峰,顾正义,李万花,刘君,王素珍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

全文

安徽省凤台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21民初1033号原告:高峰,男,1961年5月1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顾正义,男,1972年10月2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李万花,女,1972年12月2日生,汉族,农民,住址同上。被告:刘君,男,1965年2月3日生,汉族,居民,住安徽省凤台县。被告:王素珍,女,1966年1月10日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凤台县。本院在审理原告高峰诉被告顾正义、李万花、刘君、王素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高峰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的申请,要求对登记在刘君、王素珍名下的位于凤台县凤城大道东段西侧阳光小区3号楼第三层的房屋(产权证号:200023737号、200023738号)予以查封,并已提供担保。本院认为,原告高峰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登记在刘君、王素珍名下的位于凤台县凤城大道东段西侧阳光小区3号楼第三层的房屋(产权证号:200023737号、200023738号)予以查封。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代理审判员  王晓亚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苏瑞雯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