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陕0722民初1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01
案件名称
姚某某诉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民事判决书
法院
城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城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姚某某,颜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陕0722民初15号原告姚某某,男,生于1956年,汉族,农民,住城固县××镇××社区。委托代理人张小艳,系城固县148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代理权限为一般代理。被告颜某某,女,生于1967年,汉族,农民,住城固县五××镇××社区。原告姚某某诉被告颜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姚某某及其委托代理人张小艳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颜某某经本院公告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姚某某诉称:原、被告系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于1987年9月17日依法登记结婚,婚后生育一女姚某甲。结婚后原、被告之间感情一般。被告自2004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致使夫妻分居长达十一年之久,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故原告依法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请求依法判决准予原、被告离婚,并由原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颜某某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未答辩。原告为支持其诉请,在举证期内向合议庭提交了如下证据:1、原告身份证、户口本复印件,欲证实原告身份情况;2、婚生女姚某甲户口本复印件,欲证实姚某甲身份情况;3、结婚证原件,欲证实原、被告于1987年9月17日登记结婚的事实,系合法婚姻关系。4、××镇××社区居委会证明一份,欲证实被告颜某某自2004年9月离家出走,至今下落不明的事实;5、调查笔录三份,欲证实被告已离家出走长达十一年,至今未归的事实。以上证据虽未经被告质证,但证据来源真实合法、具有关联性,能够互相印证,内容真实有效,故本院予以采信。根据当事人陈述,综合以上证据认定,本院查明事实如下:原、被告系1986年经人介绍相识谈婚,1987年9月17日登记结婚,1989年10月25日生育一女姚某甲。2004年9月被告颜某某离家出走,至今未归,原告一直寻找被告均未果。2016年1月4日,原告诉至本院要求判令解除原、被告婚姻关系。本院受理后即以(2016)陕0722民初15公告查询被告,公告期满后,被告仍无音讯。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应该相互扶持,共同抚育子女、操持家庭,但被告颜某某无故离家出走长达11年有余,至今杳无音讯,被告之行为未尽到妻子和母亲的义务,致使原、被告婚姻关系名存实亡,夫妻感情彻底破裂,故原告诉请离婚理由正当、证据充分,本院依法予以支持。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准予姚某某与颜某某离婚。本案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姚某某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审 判 长 孙俊杰人民陪审员 刘 波人民陪审员 方 琪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演 曦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