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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苏0830民初1403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梅某与施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盱眙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盱眙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梅某,施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江苏省盱眙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苏0830民初1403号原告梅某,个体户。被告施某,个体户。本院在审理原告梅某与被告施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梅某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审理费240元,减半收取120元,由原告梅某负担。审判员  樊明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刘凯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