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1181民初80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9
案件名称
吴祥宝与陈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天长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天长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祥宝,陈士林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
全文
安徽省天长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181民初807号原告:吴祥宝,私营业主。被告:陈士林。本院在审理原告吴祥宝与被告陈士林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因被告陈士林下落不明,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判员 单斌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梅娟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