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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107执25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6

案件名称

石家庄市矿区鸿远物资有限公司与尹栓路租赁合同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石家庄市矿区鸿远物资有限公司,尹栓路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石家庄市井陉矿区人民法院� � 行 裁 定 书(2016)冀0107执25号申请执行人石家庄市矿区鸿远物资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边卫华,该公司董事长。被执行人尹栓路。石家庄市矿区鸿远物资有限公司与尹栓路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案在诉讼中于2014年4月10日作出的(2014)矿民二初字第56-1号民事裁定书,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尹栓路在石家庄市矿区鸿远物资有限公司厂区内煤1000吨。本案在执行中,经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也找不到被执行人本人。所查封被执行人的1000吨煤,申请执行人拒绝接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尹栓路在石家庄市矿区鸿远物资有限公司厂内1000吨煤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杨志书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许玉生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