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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923民初279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12

案件名称

许某与帅某甲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云梦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云梦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许某,帅某甲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

全文

湖北省云梦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鄂0923民初279号原告许某。被告帅某甲。原告许某诉被告帅某甲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4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褚文奇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许某、被告帅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许某诉称,双方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帅某乙。由于认识时间很短就结婚,婚后才发现双方性格不合,经常吵架,发生争吵时帅某甲就叫许某滚,天天把离婚挂在嘴边。帅某甲性格很孤僻,不善与人交流,只知道沉迷于电子游戏,没有家庭责任感。在许某做剖腹产生孩子的时候,帅某甲也一个人在家里打电子游戏,这让许某感到很寒心。2013年3月,许某独自外出打工后,双方就很少联系。现许某感到与帅某甲共同生活无望,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许某为支持其诉讼请求,向本院提交的证据有:证据一、许某身份证复印件1份,证明许某诉讼主体身份。证据二、结婚证1本,证明双方夫妻关系。帅某甲辩称,婚后我们关系一直很好,就是许某外出打工后我们之间的矛盾才多了起来。帅某甲一直对许某都很好,吵架的时候叫许某滚也只是随口说说,并不是真实意思。帅某甲到东北打工,只有每年的11月份才回来,家里有电脑,就在家里玩一下,并不是不做事沉迷于电子游戏。帅某甲希望双方能够和好,自己以后不打电子游戏,努力工作,尽到做丈夫和父亲的责任。帅某甲未提交相关证据。经庭审质证,帅某甲对许某提交的证据的真实性无异议。经审查,许某提交的证据真实、合法,与本案具有关联性,故对许某提交的证据依法予以采信。经审理查明,许某、帅某甲经人介绍相识,××××年××月××日办理结婚登记,××××年××月××日生育一女帅某乙。婚后双方感情尚可,偶尔为家庭琐事产生矛盾。2013年3月,许某独自外出打工后,双方矛盾增多。现许某感到双方夫妻感情确已破裂,故诉至法院,请求判决离婚。本院认为,许某、帅某甲登记结婚,双方的婚姻关系合法有效,依法应予以保护。在夫妻共同生活中,双方不能因为家庭琐事发生矛盾就互相埋怨指责,只有进行有效的沟通和交流,误解和隔阂才能真正消除,不能将发生家庭矛盾的责任归咎于其中一方。许某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并未提交充分、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故对许某的诉请依法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许某的诉讼请求。本案诉讼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许某负担(已交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北省孝感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褚文奇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管军军附:《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男女一方要求离婚的,可由有关部门进行调解或直接向人民法院提出离婚诉讼。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应准予以离婚。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准予离婚:重婚或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实施家庭暴力或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的;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的;其他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出离婚诉讼的,应准予离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法庭辩论终结,应当依法作出判决。判决前能够调解的,还可以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应当及时判决。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