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鲁0811民初162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7-13
案件名称
张某与林某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济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某,林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东省济宁市任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11民初1628号原告张某,略。被告林某,略。原告张某诉被告林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以法院特快专递形式向被告邮寄起诉状等应诉材料,但特快专递信件因被告迁移新址不明被退回,被告亦未能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本院认为,原告起诉应当有明确的被告,本院按照原告提供的地址无法向被告送达应诉材料,原告也没有提供被告准确的送达地址,因此原告的起诉没有明确的被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后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杨晓勇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韩 霞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