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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0129民初64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2-22

案件名称

原告李明祥、朱先继、张希梅与被告王琦、邓龙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大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大邑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明祥,朱先继,张希梅,王琦,邓龙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四川省大邑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29民初64号原告李明祥。原告朱先继。原告张希梅。以上三原告的委托代理人伍德福(特别授权),大邑县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王琦。被告邓龙祥。被告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住所地:成都市武侯区人民南路四段12号华宇.蓉国府大厦16楼。负责人李捷,经理。委托代理人姜君权(一般授权),北京金城同达(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李明祥、朱先继、张希梅与被告王琦、邓龙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李明祥、朱先继、张希梅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琦、邓龙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李明祥、朱先继、张希梅申请撤回对被告王琦、邓龙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系对自己权利的处分,不侵害第三人的利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明祥、朱先继、张希梅撤回对被告王琦、邓龙祥、富德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四川分公司的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1133元,由原告李明祥、朱先继、张希梅负担。审判员 魏 屹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万莉花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