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皖08刑更740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8
案件名称
戴修民减刑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安徽省安庆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安庆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8刑更740号罪犯戴修民,男,汉族,1977年9月15日生,小学毕业,安徽省临泉县人,现在安徽省安庆监狱第三监区服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8月13日作出(2001)杭刑初字第115号刑事判决,认定被告人戴修民犯抢劫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两罪并罚,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决定执行死缓,剥夺政治权利终身,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1年10月18日作出(2001)浙刑二复字第15号刑事判决刑事裁定,认定被告人戴修民犯抢劫罪核准对戴修民的定罪量刑部分。判决发生法律效力裁定送达生效后,交付执行。2003年12月30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不变;2006年6月19日,经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裁定减为有期徒刑十九年,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九年;2010年8月27日、2013年3月22日,经本院两次裁定先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一年十个月,剥夺政治权利改为五年(减刑后的主刑期自2006年6月19日起至2021年8月18日止)。执行机关安徽省安庆监狱以罪犯戴修民在服刑期间确有悔改表现,于2016年3月22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罪犯戴修民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能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努力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完成生产任务。至2016年01月累计获得计分考核记功二次、表扬二次的奖励二次、记功奖励二次。上述事实,有罪犯改造表现奖惩审批表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罪犯戴修民在服刑期间自上次减刑以来,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该犯未执行财产刑,对其减刑幅度应从严掌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1997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减刑、假释案件审理程序的规定》第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戴修民减去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剥夺政治权利五年不变。(减刑后的主刑期自2006年6月19日起至2020年6月18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王萍代理审判员 王萍审 判 员 程非代理审判员 江曙ggz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徐凯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