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京0117民初234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4-29
案件名称
李×与段×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段×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平谷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京0117民初2341号原告李×,女,1991年1月26日出生。被告段×,男,1990年11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李×与被告段×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4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七十五元,由原告李×负担(已交纳)。代理审判员 毛 蕾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张小红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