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渝0120财保98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6-24
案件名称
曾涛申请诉前财产保全民事裁定书
法院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重庆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曾涛,张书能,周小容,重庆璧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
全文
重庆市璧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渝0120财保98号申请人曾涛,男,1975年7月19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张书能,男,1968年1月6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周小容,女,1971年1月1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璧山区。被申请人重庆璧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洋河步行街7号。法定代表人张书能,总经理。本院受理申请人曾涛与被申请人张书能、周小容、重庆璧能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前财产保全一案,申请人为了避免财产损失,于2016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并已提供担保,要求查封被申请人的房地产。本院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将被申请人周小容、张书能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区广普镇普兴街(产权证号:2XX房地证2XXX字第0XXX4号)房地产予以查封。二、将被申请人周小容、张书能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区广普镇普兴街(产权证号:2XX房地证2XXX字第0XXX2号)房地产予以查封。三、将被申请人张书能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洋河步行街7号(产权证号:2XX房地证2XXX字第0XXX6号)房地产予以查封。四、将被申请人张书能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洋河步行街7号(产权证号:2XX房地证2XXX字第0XXX9号)房地产予以查封。五、将被申请人张书能所有的位于重庆市璧山区璧城街道洋河步行街7号1-301(产权证号:2XX房地证2XXX字第0XXX1号)房地产予以查封。以上房地产查封期限为3年,查封期间,不得转移、变卖、抵押等,否则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得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 丁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王伟迪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