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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杭西民初字第3261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05-06

案件名称

付文娥与刘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杭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付文娥,刘亮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

全文

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5)杭西民初字第3261号原告:付文娥。委托代理人:戚晓光,浙江凯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刘亮。委托代理人:李景,浙江元祐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告付文娥为与被告刘亮合同纠纷一案,于2015年9月14日诉至本院。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由审判员吕小明独任审判,于2015年11月9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后本院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1月2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付文娥及其委托代理人戚晓光,被告刘亮及其委托代理人李景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付文娥诉称:被告与原告女儿朱梦琪于2006年9月29日结婚,2007年9月3日生育儿子刘恩贤。从2007年9月至2013年4月刘恩贤都由原告照顾,被告也是在原告家生活。2014年4月11日,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载明被告欠原告62000元,该笔费用为被告在原告家居住期间的生活费用,于离婚后付清。2014年5月21日被告与朱梦琪离婚。被告仅于2015年6月支付原告30000元,剩余款项原告多次向被告催讨,被告拒不支付。为此,原告诉诸法院,请求判令:1、被告支付原告欠款人民币32000元。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刘亮辩称:本案所涉欠条系被告出具属实。因两个车库转让给原告,车库折价款被告占135000元,该135000元其中116000元抵作刘恩贤在原告家的生活费用,另19000元抵作被告的生活费用,故被告出具了62000元的欠条给原告。由于被告系公安民警,从2005年起至今每四天一次24小时值班备勤,且从2011年1月12日至2011年4月23日被告在参与援助新疆工作,故上述时间被告不可能在原告家生活,应予以扣除。2015年6月被告支付了原告30000元,并扣除被告值班及援疆期间的生活费用,被告仅尚欠原告生活费用9500元。原告付文娥为证明诉讼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1、欠条一张。证明被告尚欠原告生活费用62000元。2、离婚证。证明被告与原告女儿朱梦琪于2014年5月21日离婚的事实。被告刘亮为证明其抗辩主张,向本院提供以下证据:杭州市公安局西湖区分局西溪派出所证明。证明被告系西溪派出所民警,从2005年起至今每四天一次24小时值班备勤,且从2011年1月12日至2011年4月23日被告在参与援助新疆工作。经庭审质证,本院对原、被告证据作如下认证:原告证据1、2,被告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提供的证据,虽原告认为不真实,且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认为该证明系被告单位出具,且原告未提供反驳证据,本院对其真实性予以确认。综上,根据上述确认的有效证据及原、被告庭审陈述,本院对本案事实作如下认定:被告与原告女儿朱梦琪于2006年9月29日结婚,2007年9月3日生育儿子刘恩贤,从2007年9月至2013年4月由原告照顾刘恩贤生活,被告亦在原告家生活。2014年4月11日,被告出具欠条一张给原告,载明“因两个车库转让给付文娥270000元,本人占135000元,抵销掉刘恩贤在付文娥家的生活费用共计116000元,还抵销本人在付文娥家居住的生活费用19000元,到目前本人还欠付文娥62000元,该笔费用为刘亮在付文娥家居住期间的生活费用,该笔费用于离婚后付清。”2014年5月21日,被告与朱梦琪登记离婚,儿子的抚养权归被告,并随被告生活。2015年6月,被告支付给原告生活费用30000元。本院认为:被告出具欠条给原告,明确被告自愿承担其在原告家的生活费用,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并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被告应按欠条约定履行支付义务。被告在出具欠条给原告时明知其存在值班备勤及援疆的事实,现被告主张应扣除该期间的生活费用,理由不充分,本院不予采信。故原告诉讼请求有理,本院予以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一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刘亮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付文娥款项32000元。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00元,由刘亮负担,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本院。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并向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缴上诉案件受理费。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案件受理费按照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预交(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开户银行:工商银行杭州湖滨支行,账号:12×××68,户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在上诉期满后七日内仍未交纳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审 判 长  吕小明人民陪审员  王 皓人民陪审员  王景莉二〇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 记 员  冯 俊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