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吉0322行审17号
裁判日期: 2016-04-15
公开日期: 2016-11-09
案件名称
梨树县林业局与邢龙业行政处罚一案一审行政裁定书
法院
梨树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梨树县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非诉执行审查
当事人
梨树县林业局,邢龙业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吉林省梨树县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6)吉0322行审17号行政裁定书申请执行人梨树县林业局法定代表人陈志红,局长。委托代理人刘东升,梨树县林业局森林公安大队副大队长。被执行人邢龙业,男,汉族,现住公主岭市。委托代理人贺立伟,男,汉族,汉族,现住四平市铁东区。梨树县林业局申请本院强制执行其作出的梨林罚决字(2015)D第0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第一项即:责令限期于2015年8月15日前恢复林地原状的行政处罚。本院于2016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6年4月6日召开听证会,申请执行人的委托代理人刘东升,被执行人邢龙业的委托代理人贺立伟到庭参加听证。现已审查终结。经审查查明,梨树县林业局经省局转办,于2015年3月11日立案,经调查取证,现场勘测,技术鉴定,送达告知书等程序,于2015年6月6日作出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邢龙业于2014年9月至今,在未经林业主管部门批准的情况下,擅自在梨树县孟家岭镇马家油坊村九社南山国有四台子林场的林地内采石,非法改变林地用途面积2719平方米。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一款的规定,已构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一款的规定,对邢龙业作出处罚:1、责令限期于2015年8月15日前恢复林地原状;2、并处非法改变用途林地每平方米10元的罚款:贰万柒仟壹佰玖拾元整,即2719平方米×10元/每平方米=27190.00元。并交待了60日内有申请复议的权利,3个月内有提起行政诉讼权利,逾期将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被执行人在规定期限内未申请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被执行人邢龙业对梨树县林业局作出林业行政处罚的程序、证据和适用法律没有意见,罚款已全部交齐。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梨树县林业局经调查,现场勘测,技术鉴定,认定邢龙业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第十八条一款的规定,构成非法改变林地用途的事实,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一款的规定,作出梨林罚决字(2015)D第0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被执行人在法定期限内既未申请复议,也未提起行政诉讼,该决定已发生法律效力。该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依法应准予执行。在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下达后,被执行人已向申请执行人交付罚款27190.00元。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解释第八十六、第九十三条之规定,根据裁执分离原则,裁定如下:对申请执行人梨树县林业局申请执行的梨林罚决字(2015)D第002号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中的第一项即:责令限期于2015年8月15日前恢复林地原状准予执行。由梨树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审判长 胡 海 峰审判员 赵 艳 萍审判员 王青石二0一六年四月十五日书记员 李 雪 百度搜索“”